债转股是党中央、国务院化解金融风险,减轻国企债务负担,促进国企三年脱困而实施的一项重大的战略措施。然而,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的,实行债转股也是有风险和成本的。关键是要认识其风险,并加以防范。
债转股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安全问题。银行不良债务的剥离可能发生逃废债务的现象。债务人可能产生误解,即认为债转股就是将这些资产停息挂帐,最终由国家来负担。如果债务人产生这种心理,就将形成谁赖账、谁有理的企业效益评价理念。这既给一些经营出色的优秀企业家心理产生一些道德障碍,更会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安全。
二是债转股企业的经营效益问题。由于单一的债权改变,不可能在企业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没有发生变化时,就改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质量。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果并不完全是由“债权”和“股权”所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其经营水平的提高,成本的切实下降,盈利真正的增长。相反,一些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由于企业债务一夜之间大大下降或者消失了,使得这些企业产生一种压力减轻的感觉,便会放松管理,不在加强企业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市场结构的调整。拖到一定的时候,企业因债转股而获得的盈利,将会被各种新增成本所抵消,反而达不到债转股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目的。
三是投资者的投资效益问题。按公司法规定,把不良资产由银行划给新的投资者即资产管理公司后,新的资产管理公司必然要派法人代表去担任债转投企业的董事长。这样一来,新的股权结构有可能遭到原投资者的反对,原有企业积极申报实施债转股的目的决非是有意放弃企业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原有企业的投资者、管理者都有可能对新投资者采取抵触态度。这就有可能形成新的体制矛盾,加之新的投资者又大多来自金融部门,少有懂得企业经营管理的行家。在这种新体制的矛盾下,新投资者要想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是有很多困难的。
四是国家财政的负担问题。实行债转股后,银行和企业都将把债务交给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主体是国家。如果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接手的这些债务大都是一些呆帐、死帐,或是一些股份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的“资产黑洞”,在债转股实施后,可能这些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亏损。而资产管理公司出现的损失,无疑给国家财政增加了新的负担。
由此可见,债转股虽然对化解金融风险,国企解困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的消极影响或负面效应也是不可忽视的。我们只有客观地看待这一新生事物,注意把建立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风险防范机制放在首位,才能达到债转股的预期效果。
首先是债转股企业的对象确定问题。在债转股企业的选择上,应当按照边际原则作决策,优先考虑边际投入少、边际回报高和快的企业。这样不仅可起到示范作用,还可以回收到必要的资金以便进行滚动式债务重组。这就有一个对债转股企业的客观公正的认定问题,因而需要成立一个公正协调机构。由它们负责独立地、公开地、客观公正地认定债转股企业。再经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评审,严格按市场规律操作。
其次是债转股企业的机制与制度创新问题。要使债转股企业的经济效益切实得到提高,必须加快这些企业经营机制的调整与转换,使企业的产品适应市场要求,技术先进、管理科学,企业的人、财、物等各种成本消耗大大降低;与此同时,还要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介入,改变这些企业单一所有的股权结构,其将改造为公司制企业,实行制度创新。
第三,杜绝金融不良资产的再生问题。在四大专业银行的不良债务通过债转股措施大大降低后,必须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机制和《商业银行法》的约束机制,加快四大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严格按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和工作程序来加强四大银行的信贷监督,杜绝贷款中的政府行为和关系行为,彻底消除不良信贷资产形成的根源。
第四,建立全国性的产权市场,为金融资产出局创造良好条件。我们知道,债转股只是将不良信贷资产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使债务本金利息退出企业,金融风险并没有完全消失。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资产如何出局问题,才是债转股的最深层、最根本的问题。金融资产出局的主要方法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企业回购金融资产公司股份、企业上市、企业拍卖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让渡对象是上市公司、基金、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等。要使金融资产顺利出局,必须通过建立全国性的产权市场,使资产流通透明化、信息广泛化、操作规范化、监督程序化,从而为金融资产出局创造条件。
第五,加紧选拔和配备职业性经理人才问题。实行债转股的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必须选派一些既懂现代金融理论,又懂企业经营管理的职业经理人才进入所控股企业,然而这类人才仅靠现有银行抽调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并在全社会大力培育职业经理人才队伍,才可能满足债转股这一战略措施的需要,保证其顺利地实施。
债转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只有在具体操作中,讲究严谨的科学态度,防止风险扩大化和国有资产流失,债转股的目标才能够实现。需要特别强调,债转股决不是“免费的晚餐”。